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四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六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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