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5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劉祐鳴
王乙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杞子清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
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三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