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31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蔣志明 律師相對人財團法人幸福福利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幸福福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幸福福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幸福福利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0日召開第2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規定,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情,並提出財團法人幸福福利文教基金會95年10月20日第2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5年11月29日文壹字第0951132200號同意備查書函影本、修訂前及修訂後之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聲請本院裁定為必要之處分。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幸福福利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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