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54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3541號
原   告  王秀娟
被   告  易理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詎屆期原告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因存款
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遭受退票。原告係自訴外人 張莅彫 處取得
系爭支票,張莅彫請原告將其中兩筆款項匯款至被告之帳戶
,另外兩筆款項是換張莅彫以前的支票。原告係有相當之對
價取得系爭支票,被告既為發票人,被告即應依支票文義擔
保支票之支付,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確實是被告所簽發,其跟原告是見過面
,但不認識。款項是經由原告交給張莅彫,被告沒有拿到任
何金額。被告與張莅彫有債權債務關係,張莅彫積欠被告會
錢,之前用被告的支票去調錢還款,被告不清楚系爭支票為
何會是原告所持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為發票人名義之系爭支票,屆期提示竟
遭退票,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支付命
令卷第3、4頁),被告並不爭執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之真
正,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雖被告以前詞置辯,惟按票據
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
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顧及票據
之流通性而切斷屬人之原因關係抗辯事由。查被告既同意簽
發系爭支票交由訴外人 張莅彫處 使用,自應依票面文義負發
票人責任,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原告既非直接自被告處受讓
系爭支票之交付,兩造並非直接前後手關係,此亦為被告所
自認(見本院卷第16頁背面),則被告自不得以其與原告之
前手即張莅彫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張莅彫之前積欠被告會錢
,用被告的支票去調錢還款),對抗執票人即原告。又兩造
間縱無債權債務關係,亦無礙執票人即原告依支票行使其票
據權利,被告尚不得以其與原告間欠缺原因關係為由抗辯。
是被告所辯各節,自非可採。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之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
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
第144條規定甚明。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執有系爭支票經提示未獲付款,且被告不得以其與張莅彫
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已如前述。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2萬2,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被告之翌日(即106年10月27日,見支付命令卷第8頁)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上開規定,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2萬2,
000元,及自106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與
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麗靜
附表
┌─┬──────┬──────┬──────┬─────┬──────┐
│編│票據號碼│發票日│付款人│票面金額│提示日│
│號││││(新臺幣)││
├─┼──────┼──────┼──────┼─────┼──────┤
│1│AB0000000號│106年7月29日│華泰商業銀行│172,000元│106年7月31日│
││││台中分行│││
├─┼──────┼──────┼──────┼─────┼──────┤
│2│AJ0000000號│106年8月25日│永豐銀行│300,000元│106年10月12│
││││中科分行││日│
├─┼──────┼──────┼──────┼─────┼──────┤
│3│AJ0000000號│106年8月30日│永豐銀行│250,000元│106年10月12│
││││中科分行││日│
├─┼──────┼──────┼──────┼─────┼──────┤
│4│AJ0000000號│106年9月10日│永豐銀行│300,000元│106年10月12│
││││中科分行││日│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