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2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追加起訴(99年度營毒偵字第298號、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2號、99年度毒偵字第1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834號),嗣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判決在案,此有上開判決可參。而檢察官遲至99年9月6日始為本件追加起訴,此有本院之收文章一份可證,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之追加起訴自屬違反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黃琴媛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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