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27號原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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