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及1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2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277號准予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9月11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