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玉小字第1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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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楊慧淑
被   告  黃麗琴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玉小字第1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6月26日上午10時21分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任萱
    通 譯 陳怡榮
朗讀案由。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伍萬肆仟 陸佰元 ,及自民國101
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
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張任萱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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