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6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世雄 發支付
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3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115元,應徵裁判費3,09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