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402號

原告 梁逸庭

訴訟代理人 李宜誼

被告鄭㨗恭

鄭武宏

鄭彩雲

王春花

訴訟代理人 鄭瑞竹

被告 鄭松筠

林俊恒

林俊仁

林俊哲

林世顯

林世璋 (遷出國外)

李秋美

蔡肇基

陳永忠

訴訟代理人 陳民原

被告 鄭博仁

鄭堯仁

林慶銘

洪順

訴訟代理人 洪政邦

被告 洪順隆

洪串

洪崑

李永

陳仁祥

林美麟

黃國榮

黃温妮

林錦霞

曾國治

曾麗華

林美香

林素琴

林俊茂

鄭曾玉足

鄭裕弘

鄭裕正

鄭映姿

陳佳德

陳建宇

陳建翰

鄭敏昌 (遷出國外)

鄭敏勝

黃健豪

鄭湘涵鄭雅文

鄭雅今

林煥昌

林煥彰

林素娟

蔡嘉訓

蔡嘉仁

李鑑壽

李壽利

李佳

訴訟代理人 李文淵

被告 鄭寶庭

蔡秉諺

鄭仁惠

洪崑敏

洪崑芳

洪綢

洪淑姿

鄭宇哲

法定代理人 高嘉足

被告 鄭伊甯

鄭伊涵

鄭竣哲

林毅

林毅榮

洪楊孝

喬柏

劉淵沂 ( 黃清誥 之繼承人)

劉淵讚 (黃清誥之繼承人)

劉淵津 (黃清誥之繼承人)

劉淵龍 (黃清誥之繼承人)

劉昭志 (黃清誥之繼承人)

劉秀雲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麗惠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麗玉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雪紅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旻燕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雪枝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清俊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謙葦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芝妮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發建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發益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格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麗華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麗花 (黃清誥之繼承人)

李永順 (黃清誥之繼承人)

李武雄 (黃清誥之繼承人)

李柱 (黃清誥之繼承人)

李金讚 (黃清誥之繼承人)

李芋葉 (黃清誥之繼承人)

郭皆勝 (黃清誥之繼承人)

郭進勝 (黃清誥之繼承人)

郭勇勝 (黃清誥之繼承人)

郭春霞 (黃清誥之繼承人)

郭玉枝 (黃清誥之繼承人)

簡國隆 (黃清誥之繼承人)

鄭安宏 (黃清誥之繼承人)

鄭愷佑 (黃清誥之繼承人)

黃瑞鏱 (黃清誥、 黃曾內 之繼承人)

黃瑞坤 (黃清誥、 黃曾內之 繼承人)

黃瑞霖 (黃清誥、黃曾內之繼承人)

黃金菊 (黃清誥、黃曾內之繼承人)

黃金選 (黃清誥、黃曾內之繼承人)

黃阮碧綢 (黃清誥之繼承人)

黃錫勛 (黃清誥之繼承人)

王美滿

黃郁婷

黃美珍 (黃清誥之繼承人)

兼前列王美滿、黃郁婷、黃美珍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錫虎 (黃清誥之繼承人)

被告 黃美玲 (黃清誥之繼承人)

黃麗香 (黃清誥之繼承人)

黃麗秋 (黃清誥之繼承人)

黃進福 (黃清誥之繼承人)

黃進泰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美英 (黃清誥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蕭生明

被告 葉復源 (黃清誥之繼承人)

葉奕修 (黃清誥之繼承人)

葉美智 (黃清誥之繼承人)

葉美賢 (黃清誥之繼承人)

葉美燕 (黃清誥之繼承人)

曾黃珠 (黃清誥之繼承人)

邱俊彥 (黃清誥之繼承人)

邱寵甄 (黃清誥之繼承人)

邱珮瑜 (黃清誥之繼承人)

許斐勝 (黃清誥之繼承人)

許薽云 (黃清誥之繼承人)

黃寶玉 (黃清誥之繼承人)

陳憲宗 (黃清誥之繼承人)

李玉葉 (黃清誥之繼承人)

陳春秀 (黃清誥之繼承人)

林和坤 (黃清誥之繼承人)

林秀玲 (黃清誥之繼承人)

林秀華 (黃清誥之繼承人)

林芫竹 (黃清誥之繼承人)

林玉妮 (黃清誥之繼承人)

林冠廷 (黃清誥之繼承人)

陳誼槿 (黃清誥之繼承人)

陳秉為 (黃清誥之繼承人)

陳宥薰 (黃清誥之繼承人)

陳金環 (黃清誥之繼承人)

陳能忠 (黃清誥之繼承人)

陳金霞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福春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福榮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許招治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保源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連生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清秀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清森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戴秀認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紫薇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寶珠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寶美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寶華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昇霖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美玉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美鳳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美來 (黃清誥之繼承人)

蔡文進 (黃清誥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蔡佳紘

被告 曾再榮 (黃清誥之繼承人)

黃玉英 (黃清誥之繼承人)

曾俊杰 (黃清誥之繼承人)

曾詠譽 (黃清誥之繼承人)

曾怡芬 (黃清誥之繼承人)

曾進川 (黃清誥之繼承人)

曾進順 (黃清誥之繼承人)

鄭宜芳 (黃清誥之繼承人)

黃牡丹 (黃清誥之繼承人)

洪黃茶 (黃清誥之繼承人)

黃秀琴 (黃清誥之繼承人)

曾舜傑 (黃清誥之繼承人)

楊麗玲 (黃清誥之繼承人)

林鋒銘 (黃清誥之繼承人)

林曉璇 (黃清誥之繼承人)

林致仕 (黃清誥之繼承人)

林進順 (黃清誥之繼承人)

林佳穎 (黃清誥之繼承人)

林玲瑱 (黃清誥之繼承人)

陳曾阿秋 (黃清誥之繼承人)

楊宗育 (黃清誥之繼承人)(遷出國外)

楊淼帆 (黃清誥之繼承人)(遷出國外)

王冰 (黃清誥之繼承人)

楊思怡 (黃清誥之繼承人)

楊炎璁 (黃清誥之繼承人)

楊惠智 (黃清誥之繼承人)

楊念慈 (黃清誥之繼承人)

孫曾秀惠 (黃清誥之繼承人)

張曾富 (黃清誥之繼承人)

丁曾秀鸞 (黃清誥之繼承人)

黃淯烠 (黃清誥之繼承人)

黃俊傑 (黃清誥之繼承人)

黃俊達 (黃清誥之繼承人)

黃含笑 (黃清誥之繼承人)

許美珍 (黃清誥之繼承人)

黃金葉 (黃清誥之繼承人)

黃淑麗 (黃清誥之繼承人)

黃淑蓮 (黃清誥之繼承人)

黃金桃 (黃清誥之繼承人)

黃文彬 (黃清誥之繼承人)

許村盛 (即 許源寶 之繼承人)

鄭村隆 (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許洞文 (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鍾清湶 (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陳素稹 (即許源寶之繼承人)

陳秀鑾陳秀羚 (即 林振丕 之繼承人)

林崴心 (即 林振丕之 繼承人)

林嘉豪 (即林振丕之繼承人)

林振益 (即林振丕之繼承人)

林紫微 (即林振丕之繼承人)

林紫霞 (即林振丕之繼承人)

鄭旭峰 ( 鄭敏盛 之繼承人)

蘇惠雅 (鄭敏盛之繼承人)

鄭琮瀚 (鄭敏盛之繼承人)

鄭琮潔 (鄭敏盛之繼承人)

黃玉珍

黃美豐

黃美惠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黃錫弘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被告 王愛嬌

孫雅榮

承受訴訟人 林宏宗

林宏鴻

林文冠

鄭道鴻

鄭曼珍

鄭夙珍

陳春枝

鄭惠文

鄭光佑

陳貞妹

鄭夙雯

林怡樺

林宜蓁

黃友彥

李遠成

李淑貞

李嘉成

李天賞

林曉玲

林哲瑋

林昭男

鄭亦喬

鄭右禾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劉淵沂、劉淵讚、劉淵津、劉淵龍、劉昭志、 陳劉秀雲 、蔡麗惠、蔡麗玉、蔡旻燕、蔡雪紅、蔡雪枝、蔡清俊、蔡芝妮、蔡謙葦、蔡發建、蔡發益、蔡格、蔡麗華、蔡麗花、李永順、李武雄、李柱、李金讚、 王李芋葉 、郭皆勝、郭進勝、郭勇勝、 莊郭春霞陳郭玉枝張簡國隆 、鄭安宏、鄭愷佑、黃瑞鏱、黃瑞坤、黃瑞霖、黃金菊、黃金選、黃阮碧綢、黃錫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黃錫勛、黃美珍、黃美玲、黃麗香、黃麗秋、黃進福、黃進泰、 蕭蔡美英 、李天賞、李嘉成、李淑貞、李遠成、葉復源、葉奕修、葉美智、葉美賢、葉美燕、曾黃珠、邱俊彥、邱寵甄、邱珮瑜、許斐勝、許薽云、黃寶玉、 陳李玉葉 、陳憲宗、陳春秀、林和坤、林秀玲、林秀華、林芫竹、林玉妮、林冠廷、陳誼槿、陳秉為、陳宥薰、陳金環、陳能忠、陳金霞、王愛嬌、蔡福春、蔡福榮、蔡許招治、蔡保源、蔡連生、蔡清秀、蔡清森、蔡戴秀認、蔡紫薇、蔡寶珠、蔡寶美、蔡寶華、蔡昇霖、 楊蔡美玉楊蔡美鳳方蔡美來 、蔡文進、曾再榮、曾俊杰、曾詠譽、曾怡芬、曾進川、曾進順、鄭宜芳、黃牡丹、洪黃茶、黃秀琴、黃國榮、黃玉英、黃玉珍、鄭右禾、鄭亦喬、 蘇黃美豐莊黃美惠 、曾舜傑、孫雅榮、楊麗玲、林鋒銘、林曉璇、林致仕、林進順、林佳穎、林玲瑱、陳曾阿秋、楊宗育、楊淼帆、王冰、楊思怡、楊炎璁、楊惠智、楊念慈、孫曾秀惠、張曾富、丁曾秀鸞、黃俊達、黃淯烠、黃俊傑、 孫黃含笑 、許美珍、黃金葉、黃淑麗、黃淑蓮、 蔡黃金桃 、黃文彬、林昭男、林曉玲、林哲瑋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清誥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4800分之66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林文冠、林宏鴻、林宏宗應就其被繼承人 林耀章 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2880分之62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陳春枝、鄭夙珍、鄭曼珍、鄭道鴻應就其被繼承人 鄭捷卿 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9600分之115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林宜蓁、林怡樺應就其被繼承人 林逸民 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2880分之62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陳秀鑾、林崴心、林嘉豪、林振益、林紫微、林紫霞應就其被繼承人林振丕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19200分之1050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黃瑞鏱、黃瑞坤、黃瑞霖、黃金菊、黃金選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曾內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42040辦理繼承登記。

七、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B、C、D、E、F所示土地,分割如附圖及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如附圖編號G所示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其餘共有人依附表二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予以分配。

八、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被告林宏宗、林宏鴻、林文冠、鄭㨗恭、鄭道鴻、鄭曼珍、鄭夙珍、陳春枝、鄭惠文、鄭光佑、陳貞妹、鄭夙雯、鄭武宏、林怡樺、林宜蓁、鄭彩雲、王春花、鄭松筠、林俊恒、林俊仁、林俊哲、林世顯、林世璋、李秋美、黃友彥、蔡肇基、陳永忠、鄭博仁、鄭堯仁、林慶銘、 洪順和 、洪順隆、洪串、 洪崑童李永其 、陳仁祥、林美麟、黃國榮、黃温妮、林錦霞、曾國治、曾麗華、林美香、林素琴、林俊茂、鄭曾玉足、鄭裕弘、鄭裕正、鄭映姿、陳佳德、陳建宇、陳建翰、鄭敏昌、鄭敏勝、黃健豪、鄭湘涵即鄭雅文、鄭雅今、林煥昌、林煥彰、林素娟、蔡嘉訓、蔡嘉仁、李鑑壽、李壽利、李佳、鄭寶庭、蔡秉諺、鄭仁惠、洪崑敏、洪崑芳、洪綢、洪淑姿、鄭宇哲、鄭伊甯、鄭伊涵、鄭竣哲、 林毅銘 、林毅榮、洪楊孝、 林喬柏 、劉淵沂、劉淵讚、劉淵津、劉淵龍、劉昭志、陳劉秀雲、蔡麗惠、蔡麗玉、蔡雪紅、蔡旻燕、蔡雪枝、蔡清俊、蔡謙葦、蔡芝妮、蔡發建、蔡發益、蔡格、蔡麗華、蔡麗花、李永順、李武雄、李柱、李金讚、王李芋葉、郭皆勝、郭進勝、郭勇勝、莊郭春霞、陳郭玉枝、張簡國隆、鄭安宏、鄭愷佑、黃瑞鏱、黃瑞坤、黃瑞霖、黃金菊、黃金選、黃阮碧綢、黃錫勛、黃美玲、黃麗香、黃麗秋、黃進福、黃進泰、蕭蔡美英、李遠成、李淑貞、李嘉成、李天賞、葉復源、葉奕修、葉美智、葉美賢、葉美燕、曾黃珠、邱俊彥、邱寵甄、邱珮瑜、許斐勝、許薽云、黃寶玉、陳憲宗、陳李玉葉、陳春秀、林和坤、林秀玲、林秀華、林芫竹、林玉妮、林冠廷、陳誼槿、陳秉為、陳宥薰、陳金環、陳能忠、陳金霞、蔡福春、蔡福榮、蔡許招治、蔡保源、蔡連生、蔡清秀、蔡清森、蔡戴秀認、蔡紫薇、蔡寶珠、蔡寶美、蔡寶華、蔡昇霖、楊蔡美玉、楊蔡美鳳、方蔡美來、蔡文進、曾再榮、黃玉英、曾俊杰、曾詠譽、曾怡芬、曾進川、曾進順、鄭宜芳、黃牡丹、洪黃茶、黃秀琴、曾舜傑、楊麗玲、林鋒銘、林曉璇、林致仕、林進順、林佳穎、林玲瑱、陳曾阿秋、楊宗育、楊淼帆、王冰、楊思怡、楊炎璁、楊惠智、楊念慈、孫曾秀惠、張曾富、丁曾秀鸞、黃淯烠、黃俊傑、黃俊達、孫黃含笑、許美珍、黃金葉、黃淑麗、黃淑蓮、蔡黃金桃、林曉玲、林哲瑋、林昭男、黃文彬、許村盛、鄭村隆、許洞文、鍾清湶、陳素稹、陳秀鑾即陳秀羚、林崴心、林嘉豪、林振益、林紫微、林紫霞、鄭旭峰、蘇惠雅、鄭琮瀚、鄭琮潔、黃玉珍、鄭亦喬、鄭右禾、蘇黃美豐、莊黃美惠、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王愛嬌、孫雅榮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王美滿、黃郁婷、黃錫虎、黃美珍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惟共有人黃清誥、林耀章、鄭捷卿、林逸民、林振丕、黃曾內已死亡,其應有部分應由其繼承人即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被告繼承,爰請求上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因系爭土地共有人數眾多,如以原物分割,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面積多半過於細小而無法有效利用,且就分割方法無法獲得協議,又因系爭土地原物分割不符共有人使用經濟目的,故系爭土地以原物分配予共有人顯有困難,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劉淵沂、劉淵讚、劉淵津、劉淵龍、劉昭志、陳劉秀雲、蔡麗惠、蔡麗玉、蔡旻燕、蔡雪紅、蔡雪枝、蔡清俊、蔡芝妮、蔡謙葦、蔡發建、蔡發益、蔡格、蔡麗華、蔡麗花、李永順、李武雄、李柱、李金讚、王李芋葉、郭皆勝、郭進勝、郭勇勝、莊郭春霞、陳郭玉枝、張簡國隆、鄭安宏、鄭愷佑、黃瑞鏱、黃瑞坤、黃瑞霖、黃金菊、黃金選、黃阮碧綢、黃錫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黃錫勛、黃美珍、黃美玲、黃麗香、黃麗秋、黃進福、黃進泰、蕭蔡美英、李天賞、李嘉成、李淑貞、李遠成、葉復源、葉奕修、葉美智、葉美賢、葉美燕、曾黃珠、邱俊彥、邱寵甄、邱珮瑜、許斐勝、許薽云、黃寶玉、陳李玉葉、陳憲宗、陳春秀、林和坤、林秀玲、林秀華、林芫竹、林玉妮、林冠廷、陳誼槿、陳秉為、陳宥薰、陳金環、陳能忠、陳金霞、王愛嬌、蔡福春、蔡福榮、蔡許招治、蔡保源、蔡連生、蔡清秀、蔡清森、蔡戴秀認、蔡紫薇、蔡寶珠、蔡寶美、蔡寶華、蔡昇霖、楊蔡美玉、楊蔡美鳳、方蔡美來、蔡文進、曾再榮、曾俊杰、曾詠譽、曾怡芬、曾進川、曾進順、鄭宜芳、黃牡丹、洪黃茶、黃秀琴、黃國榮、黃玉英、黃玉珍、鄭右禾、鄭亦喬、蘇黃美豐、莊黃美惠、曾舜傑、孫雅榮、楊麗玲、林鋒銘、林曉璇、林致仕、林進順、林佳穎、林玲瑱、陳曾阿秋、楊宗育、楊淼帆、王冰、楊思怡、楊炎璁、楊惠智、楊念慈、孫曾秀惠、張曾富、丁曾秀鸞、黃俊達、黃淯烠、黃俊傑、孫黃含笑、許美珍、黃金葉、黃淑麗、黃淑蓮、蔡黃金桃、黃文彬、林昭男、林曉玲、林哲瑋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清誥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4800分之66辦理繼承登記。

  ㈡被告林文冠、林宏鴻、林宏宗應就其被繼承人林耀章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2880分之62辦理繼承登記。

  ㈢被告陳春枝、鄭夙珍、鄭曼珍、鄭道鴻應就其被繼承人鄭捷卿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9600分之115辦理繼承登記。

  ㈣被告林宜蓁、林怡樺應就其被繼承人林逸民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2880分之62辦理繼承登記。

  ㈤被告陳秀鑾、林崴心、林嘉豪、林振益、林紫微、林紫霞應就其被繼承人林振丕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19200分之1050辦理繼承登記。

  ㈥被告黃瑞鏱、黃瑞坤、黃瑞霖、黃金菊、黃金選應就其被繼承人黃曾內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42040辦理繼承登記。

  ㈦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請准予變價分割,價金均按附表二所示之兩造持分比例分配。

三、被告方面:

㈠、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共有人:希望受原物分配。

㈡、被告陳貞妹、鄭光佑、林煥彰、黃瑞鏱、國有財產署:同意變價分割。

㈢、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

㈡、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法達成分割協議。

㈢、兩造就系爭土地並未訂定分管契約。

五、法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例參照)。原告主張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予分割之協議,及系爭土地亦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分割之情狀,惟兩造迄未達成分割協議等節,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又共有人黃清誥、林耀章、鄭捷卿、林逸民、林振丕、黃曾內已死亡,該共有物由其繼承人繼承,依上揭說明該繼承人須經登記始能分割共有物。渠等繼承人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迄今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從而,則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請求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被告就被繼承人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一併請求分割共有物,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2.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又 公同 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民法第824條第1至4項、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是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經查:

⒈系爭土地面積有2099.90平方公尺,屬於一般農業區之養殖用地,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足憑。經本院現場履勘,系爭土地僅有部分為陸地,其餘大片則為水域,倘以原物分割,因共有人數眾多,各共有人分配面積從1.52平方公尺至245.41平方公尺不等,並有數個應有部分由多人公同共有,未來勢必更為細分,加上必須預留出入道路,系爭土地如全部以原物分配方式進行分配,將可能發生陸地與水域分配不均,且土地面積過於細小而無法有效利用,減損共有物之經濟價值,亦徵系爭土地不適於全部以原物分配方法進行分割。至於附表一編號3-5所示部分,因到庭之被告堅持受原物分配,表示日後會有其他安排,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之原物分配方式並無何人表示反對,僅就如附圖編號G部分土地准予變價分割,已可滿足原告消滅共有關係之需求,兼衡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益等情,認採取部分原物分割及部分變價分割之分割方案,符合土地分割之經濟效用及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堪認係適當公允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7項所示。

⒉又本件經對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為告知訴訟(許源寶、 謝添鄭記鄭福建 、李永部分因地址不明,僅以公示送達),抵押權人均未聲明參加訴訟,有土地登記謄本、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等件在卷可憑,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院斟酌兩造之意願、系爭土地之現況、整體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一切情狀,認系爭土地採部分原物分配、部分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較能兼顧兩造共有人之利益,應屬適當。從而,原告請求共有人黃清誥、林耀章、鄭捷卿、林逸民、林振丕、黃曾內之繼承人 就渠 等所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分割兩造共有系爭土地,俱有理由,應予准許。而本院斟酌系爭土地之共有型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及意願等情,認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案為適當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7項所示。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明文規定。至於本件訴訟費用,本院認本件共有物分割訴訟之結果,全體共有人同蒙其利,倘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依上開規定,命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本件訴訟費用,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8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一

編號

附圖

共有人

應有部分

面積

分割後持分

1

A

黃郁婷

17771/153600

571.47㎡

24295/57147

黃美珍

0000000/00000000

8311/57147

王美滿

7573/64800

24541/57147

2

B

王春花

899/19200

98.32㎡

1/1

3

C

黃清誥之繼承人

66/4800

28.87㎡

公同共有1/1

4

D

李佳

522/76800

14.27㎡

1/1

5

E

洪順和

511/153600

6.99㎡

1/1

6

F

陳永忠

0000000/000000000

145.52㎡

1/1

7

G

其餘共有人

1234.46㎡

合計

2099.90㎡

附表二(應有部分)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註

1

黃清誥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66/4800

劉淵沂、劉淵讚、劉淵津、劉淵龍、劉昭志、陳劉秀雲、蔡麗惠、蔡麗玉、蔡旻燕、蔡雪紅、蔡雪枝、蔡清俊、蔡芝妮、蔡謙葦、蔡發建、蔡發益、蔡格、蔡麗華、蔡麗花、李永順、李武雄、李柱、李金讚、王李芋葉、郭皆勝、郭進勝、郭勇勝、莊郭春霞、陳郭玉枝、張簡國隆、鄭安宏、鄭愷佑、黃瑞鏱、黃瑞坤、黃瑞霖、黃金菊、黃金選、黃阮碧綢、黃錫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黃錫勛、黃美珍、黃美玲、黃麗香、黃麗秋、黃進福、黃進泰、蕭蔡美英、李天賞、李嘉成、李淑貞、李遠成、葉復源、葉奕修、葉美智、葉美賢、葉美燕、曾黃珠、邱俊彥、邱寵甄、邱珮瑜、許斐勝、許薽云、黃寶玉、陳李玉葉、陳憲宗、陳春秀、林和坤、林秀玲、林秀華、林芫竹、林玉妮、林冠廷、陳誼槿、陳秉為、陳宥薰、陳金環、陳能忠、陳金霞、王愛嬌、蔡福春、蔡福榮、蔡許招治、蔡保源、蔡連生、蔡清秀、蔡清森、蔡戴秀認、蔡紫薇、蔡寶珠、蔡寶美、蔡寶華、蔡昇霖、楊蔡美玉、楊蔡美鳳、方蔡美來、蔡文進、曾再榮、曾俊杰、曾詠譽、曾怡芬、曾進川、曾進順、鄭宜芳、黃牡丹、洪黃茶、黃秀琴、黃國榮、黃玉英、黃玉珍、鄭右禾、鄭亦喬、蘇黃美豐、莊黃美惠、曾舜傑、孫雅榮、楊麗玲、林鋒銘、林曉璇、林致仕、林進順、林佳穎、林玲瑱、陳曾阿秋、楊宗育、楊淼帆、王冰、楊思怡、楊炎璁、楊惠智、楊念慈、孫曾秀惠、張曾富、丁曾秀鸞、黃俊達、黃淯烠、黃俊傑、孫黃含笑、許美珍、黃金葉、黃淑麗、黃淑蓮、蔡黃金桃、黃文彬、林昭男、林曉玲、林哲瑋

2

林耀章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62/2880

林文冠、林宏鴻、林宏宗

3

鄭㨗恭

115/9600

4

鄭捷卿之繼承人

115/9600

陳春枝、鄭夙珍、鄭曼珍、鄭道鴻

5

鄭武宏

115/9600

6

林逸民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62/2880

林宜蓁、林怡樺

7

鄭彩雲

1/128

8

王春花

899/19200

9

鄭松筠

291/19200

10

林俊恒

524/57600

11

林俊仁

524/57600

12

林俊哲

524/57600

13

林世顯

1975/76800

14

林世璋

1975/76800

15

李秋美

434/76800

16

林振丕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050/19200

陳秀鑾、林崴心、林嘉豪、林振益、林紫微、林紫霞

17

蔡肇基

309/19200

18

陳永忠

0000000/000000000

19

鄭博仁

3001/622080

20

鄭堯仁

33011/0000000

21

林慶銘

61/2880

22

洪順和

511/153600

23

洪順隆

511/153600

24

洪串

511/76800

25

洪崑童

1533/640000

26

李永其

350/76800

27

陳仁祥

4491/614400

28

林美麟

300/19200

29

黃曾內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42040/0000000

黃瑞鏱、黃瑞坤、黃瑞霖、黃金菊、黃金選

30

黃國榮

66/4800

31

黃温妮

425/76800

32

林錦霞

850/76800

33

曾國治

71/9600

34

曾麗華

71/9600

35

林美香

3/128

36

林素琴

131/19200

37

林俊茂

131/19200

38

黃美珍

0000000/00000000

39

鄭曾玉足

153/62208

40

鄭裕弘

153/62208

41

鄭裕正

153/62208

42

鄭映姿

153/62208

43

陳佳德

2169/614400

44

陳建宇

2169/614400

45

陳建翰

2169/614400

46

鄭敏昌

90/62208

47

鄭敏勝

90/62208

48

黃健豪

90/62208

49

鄭湘涵即鄭雅文

90/124416

50

鄭雅今

90/124416

51

林煥昌

244/57600

52

林煥彰

244/57600

53

林素娟

244/57600

54

蔡嘉訓

6375/768000

55

蔡嘉仁

6375/768000

56

李鑑壽

174/153600

57

李壽利

174/153600

58

李佳

522/76800

59

鄭寶庭

850/76800

60

蔡秉諺

131/19200

61

鄭仁惠

3001/995328

62

王美滿

7573/64800

63

洪崑敏

511/480000

64

洪崑芳

511/480000

65

洪綢

511/480000

66

洪淑姿

511/480000

67

鄭宇哲

306/248832

68

鄭伊甯

306/248832

69

鄭伊涵

306/248832

70

鄭竣哲

306/248832

71

梁逸庭

90/62208

72

林毅銘

131/38400

73

林毅榮

131/38400

74

洪楊孝

511/76800

75

林喬柏

6552/614400

76

黃郁婷

17771/153600

77

蘇惠雅

公同共有90/62208

78

鄭琮瀚

79

鄭琮潔

80

鄭旭峰

81

黃友彥

220/76800

82

許洞文

702/614400

83

許村盛

702/614400

84

鄭村隆

702/614400

85

鍾清湶

702/614400

86

陳素稹

702/614400

87

陳貞妹

公同共有115/9600

88

鄭光佑

89

鄭夙雯

90

鄭惠文

合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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