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3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奕暉(原名宋嘉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奕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犯罪時間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是否具專屬性或同一性、行為次數等一切情狀,經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以及本件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執行刑之數罪,業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以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定刑等情,在不逾越外部性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受刑人以「陳述意見狀」表示臺中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受刑人誤載為上訴字,應予更正)603號判決(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632號)業已確定,請求合併應定執行等語(見本院卷第113頁),惟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法院尚無審酌之餘地,受刑人是否尚有其他應合併定執行刑之罪刑,僅能由該管檢察官另聲請法院裁定,法院不能逾越聲請範圍,就檢察官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逕予審酌,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10/07間某日起至110/07/12110/07間某日起至110/07/12110/07間某日起至110/07/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偵13186號等新竹地檢110偵13186號等新竹地檢110偵1318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判決日期112/05/24112/05/24112/05/24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39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39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39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9/07112/09/07112/09/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空白空白空白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10/07間某日起至110/07/13110/07間某日起至110/07/14110/07間某日起至110/07/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偵13186號等新竹地檢110偵13186號等新竹地檢110偵1318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判決日期112/05/24112/05/24112/05/24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39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39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39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9/07112/09/07112/09/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空白空白空白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犯罪日期110/07間某日起至110/07/16110/07間某日起至110/07/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偵13186號等新竹地檢110偵1318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判決日期112/05/24112/05/24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39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39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9/07112/09/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空白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