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
111年度聲字第97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灝叡選任辯護人張婉娟律師
陳新佳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4
01、13186、13736、14134、14317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86號、111年度偵字第2763、2764、2738、3313、3314、3499、6431、6432、6433、6434、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5、56、57、58、59、60、61、6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詐欺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由公訴人、被告、辯護人表示意見後,認被告於本院111年9月26日準備程序時坦承全部犯行不諱,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有卷附各項書證、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詐欺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衡酌被告於本院110年9月26日準備程序雖坦承犯行,然其前於警詢、偵查、本院移審訊問及111年8月8日準備程序時均否認犯罪,亦與證人即其餘共犯證詞及相關證據矛盾,已顯示勾串證人之可能性,且被告於110年7月間犯下本案26次犯行,又因多件詐欺等案件,現為各地院檢偵查審理中,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之強制處分應屬適當、必要,若僅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自111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如卷內刑事答辯暨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惟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存在,已如上述,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之情形,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