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不服延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959號抗告人即被告 何灝叡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所為延長羈押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何灝叡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年10月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原審於訊問被告,並經公訴人、辯護人表示意見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內各項書證、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詐欺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原審審酌被告於110年7月間犯下本案26次犯行,又因多件詐欺等案件,現為各地院檢偵查審理中,被告雖否認為集團首腦,然被告於本詐欺集團中指揮各組車手、車手頭從事提領贓款洗錢之工作,核屬集團中重要角色,應與未經查獲、現仍在外之不詳集團首腦有密切關係,若令被告交保,其再與集團首腦聯繫並再度實施同質犯罪之可能性甚高,是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為維護社會治安及避免無辜民眾再度受害,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1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至原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因被告已全部自白認罪,且已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認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解除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收押後已認罪,坦承犯行,全案也已具體敘明清楚,自我深切檢討反省,痛定思痛,決心悔改,不會再犯,會負起該有之刑責;被告所涉另案詐欺案件,時間均在本案110年7月16日前,現仍在偵查或審理中,與本案無關,且均已坦承犯行,交代清楚。被告羈押禁見期間長達9個月,長時間脫離社會,不可能如原裁定所稱有與不詳男子聯繫密切,而有再犯之意。因被告已就全案具體說明等候宣判,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請求撤銷原裁定,准予交保等語。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之詐欺罪、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等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定有明定。次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情形,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其應否羈押或延長羈押,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被告經原審訊問後,坦認犯行,且有同案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訴、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提款機及銀行監視器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110年7月間犯下本案26次犯行,又因多件詐欺等案件,現為各地檢察署或法院偵查審理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足見被告未能克制貪念,有反覆為詐欺犯罪行為之情形。又依卷內事證,被告於本詐欺集團中指揮各組車手、車手頭從事提領贓款洗錢之工作,核屬集團中重要角色,應與未經查獲、現仍在外之不詳集團首腦有密切關係,且現今科技發達,得利用通訊軟體或電子設備相互聯繫,不限以見面方可傳遞訊息,若令被告交保,其再與集團首腦聯繫並再度實施同質犯罪之可能性甚高。復以被告所涉罪行所生危害,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足認對被告為延長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從而,原審經斟酌全案相關事證、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前揭規定裁定羈押被告,經核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要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五、綜上所述,原審依卷內客觀事證斟酌,認本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仍在,且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延長羈押,經核尚無違誤。抗告意旨徒以犯後坦承犯行,又因遭羈押、禁止接見通信而長時間脫離社會,不可能再與相關人等聯繫再犯等,指摘原延長羈押裁定有所違誤云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邱筱涵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