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原告 吳青娜
游明珠
胡月妹 吳淑芬 歐茂章 李米珠 許春霞 李秋蓮 吳玉蓮 郭逸倫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黎銘 律師複代理人 袁耀慶 被告 林淑真
吳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5,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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