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6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子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參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百二百七十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7668號)緣債務人李子奕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8年7月1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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