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原告今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益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被告順億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冷凍倉庫承租與委託搬運管理契約書第23條已約定:「雙方因本合約書牽涉訴訟時,願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17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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