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424號原告 吳茂銓 被告 汪自立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1年度審易字第8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
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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