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九行第二句、第二十一行第三句、第二十二行第二句關於「商業登記法」均更正為「商業會計法」。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九行第二句、第二十一行第三句、第二十二行第二句關於「商業登記法」係商業會計法之誤繕,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商業會計法」。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徐水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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