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八號
原告澎湖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文碩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十萬零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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