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再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六八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十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卅一日確定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五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八四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吳信銘法官王德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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