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七五六號
上訴人榮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鍾潛 右當事人與永麒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壹佰玖拾壹萬伍仟零陸拾陸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萬捌仟柒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周美月法官王聖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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