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訴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卅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其上訴期間屆滿之日應為八十八年十二月廿日(原應於同月十九日屆滿,惟因該日係星期日,加計一日至同月廿日),上訴人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無在途期間,茲竟遲至同年十二月廿一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吳信銘法官王德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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