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肆仟伍佰元。如易科勞役,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侵占等二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吳信銘法官王德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H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侵物│罰││台│0│台│││台││││占罪│金│6│中│3│中│上8││中│上8│││遺│壹││地│偵9│高│訴8│1│高│訴8│1││失│仟││檢│2│分│││分│││││元│││1│院│││院│││├──┼──┼────┼──┼───┼─┼───┼────┼─┼───┼────┤│收偽│罰││台│0│台│││台││││受造│金│6│中│3│中│上0││中│上0│││後貨│肆││地│偵9│高│更9│7│高│更9│8││方幣│仟││檢│2│分│㈠││分│㈠│││知罪│元│││1│院│││院││││為│││││││││││└──┴──┴────┴──┴───┴─┴───┴────┴─┴───┴────┘
受刑人現在台灣台中戒治所戒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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