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90號原告悍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運智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被告正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秋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本於兩造所簽訂之保養契約書而為本件之請求,依上述保養契約書第十條第三項之內容,係約定兩造因該契約而生爭執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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