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87號原告 黃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