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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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四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