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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