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五八七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五八七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