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00號原告 葉春雄 被告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被告九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泰融 被告昇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頴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