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聰淵選任辯護人羅玲郁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下午4時10分於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