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乙○○
丙○○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丁○○住屏東縣原告卯○○○住屏東縣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住屏東縣原告戊○○住屏東縣
壬○○住屏東縣巳○○住屏東縣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午○○住同上原告寅○○住屏東縣訴訟代理人未○○住同上原告庚○○住屏東縣被告癸○○住高雄市
辛○○○住屏東縣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住屏東縣被告辰○○住屏東縣
己○○住同上丑○○住同上上列三人為被繼承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辰○○、己○○、丑○○為被告即被繼承人 李瑞文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被告即被繼承人李瑞文於民國98年1月31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依據原告陳報查明被繼承人李瑞文之法定繼承人分別為其配偶辰○○、長女己○○、長男丑○○等3人,有卷附除戶謄本並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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