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25號被告即乙○○反訴原告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甲○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48,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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