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1號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57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7年度訴字第570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98年2月16日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該判決而具狀聲明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3月3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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