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承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毒偵緝字第79號、105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壹包(含包裝袋貳拾壹只,檢驗後合計淨重貳點貳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承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日,以一0四年度毒偵緝字第七九號、第八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被告尚有該案於一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二十時五十分許,經警在其身上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十一包(含袋毛重六.一九公克),因屬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附表二第八十九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承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一0三年度毒聲字第三九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0四年五月二十日,以一0四年度毒偵緝字第七九號、第八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上開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結晶二十一包(含袋毛重六.一九公克、檢驗後合計淨重二.二九五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一0三年九月十五日高市凱醫驗字第三00八一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在卷(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少連偵字第五九號卷第二十二頁至第二十五頁)可稽,足證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結晶二十一包,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自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而上開包裹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二十一只,已直接觸碰沾染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各該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最高法院一0四年台上字第三二四九號、第一0四七號、第五三六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563公克,檢驗後淨重0.553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167公克,檢驗後淨重0.157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164公克,檢驗後淨重0.155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154公克,檢驗後淨重0.144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167公克,檢驗後淨重0.157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77公克,檢驗後淨重0.066公克。│├──┼───────┼───────────────┤│7│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71公克,檢驗後淨重0.060公克。│├──┼───────┼───────────────┤│8│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74公克,檢驗後淨重0.065公克。│├──┼───────┼───────────────┤│9│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89公克,檢驗後淨重0.078公克。│├──┼───────┼───────────────┤│10│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76公克,檢驗後淨重0.066公克。│├──┼───────┼───────────────┤│1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104公克,檢驗後淨重0.095公克。│├──┼───────┼───────────────┤│1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67公克,檢驗後淨重0.056公克。│├──┼───────┼───────────────┤│1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76公克,檢驗後淨重0.066公克。│├──┼───────┼───────────────┤│1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84公克,檢驗後淨重0.074公克。│├──┼───────┼───────────────┤│15│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62公克,檢驗後淨重0.051公克。│├──┼───────┼───────────────┤│16│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74公克,檢驗後淨重0.065公克。│├──┼───────┼───────────────┤│17│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76公克,檢驗後淨重0.066公克。│├──┼───────┼───────────────┤│18│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82公克,檢驗後淨重0.073公克。│├──┼───────┼───────────────┤│19│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85公克,檢驗後淨重0.075公克。│├──┼───────┼───────────────┤│20│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88公克,檢驗後淨重0.078公克。│├──┼───────┼───────────────┤│2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106公克,檢驗後淨重0.095公克。│├──┼───────┼───────────────┤│││檢驗後合計淨重2.29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