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5號抗告人 吳濬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30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應為抗告人)前對本院106年6月26日106年度訴字第305號所為「原告之訴之駁回」裁定不服,提出「異議狀」,揆諸首揭說明,應係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明。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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