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去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87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當事人因除去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65,000元/平方公尺x占用面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台中市○○區○○段○○○○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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