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381號聲明人 李英真 被繼承人 劉世華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李英真為被繼承人劉世華之合法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2月9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38條、第117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子 劉智偉 之配偶,為被繼承人之直系姻親卑親屬,非屬上開法定遺產繼承人,自無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權,當無拋棄繼承可言。故本件聲明人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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