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7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世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世明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許世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6年4月7日將其執行羈押。茲查,上列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仍然存在,且本院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姜麗君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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