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59號聲請人 林淑寶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二張支票之發票日為何?(台端聲請狀附表未載年度)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59號聲請人 林淑寶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二張支票之發票日為何?(台端聲請狀附表未載年度)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