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20號原告 蕭海清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被告 高茂永
顏秀娟 顏秀靜 鄭啟驊 高茂生 高維里 高元泰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元良 被告 高茂水
高茂火 高茂瑞黃初枝 高志勝高茂森 之繼承人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雪華 即高茂森之繼承人被告 高芳蘭 即高茂森之繼承人
高誼蓁 即高茂森之繼承人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彩霞 即高茂森之繼承人被告 高麗華 即高茂森之繼承人
高元彬高茂祥 之繼承人 高佩卿 即高茂祥之繼承人 陳麗紅 高彤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一0六年七月十四日前以書狀(包括被告人數之繕本)陳明下列事項: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地役權之法律依據為何?未經法院宣告地役權消滅前,可否請求塗銷?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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