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20號原告 蕭海清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被告 高茂永
顏秀娟 顏秀靜 鄭啟驊 高茂生 高維里 高元泰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元良 被告 高茂水
高茂火 高茂瑞 高 黃初枝 高志勝 即 高茂森 之繼承人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雪華 即高茂森之繼承人被告 高芳蘭 即高茂森之繼承人
高誼蓁 即高茂森之繼承人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彩霞 即高茂森之繼承人被告 高麗華 即高茂森之繼承人
高元彬 即 高茂祥 之繼承人 高佩卿 即高茂祥之繼承人 陳麗紅 高彤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一0六年七月十四日前以書狀(包括被告人數之繕本)陳明下列事項: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之地役權之法律依據為何?未經法院宣告地役權消滅前,可否請求塗銷?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