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培倫選任辯護人謝錫深律師具保人謝錫深上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769、29260、2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錫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培倫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5萬元,經具保人謝錫深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兼為被告辯護人之具保人亦未督同被告到庭,並於本院陳稱:目前無法聯絡被告等語,且被告經本院囑警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送達證書、本院106年1月11日、106年3月8日之刑事報到單暨審判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北兆月106助176字第306842號函所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三第246至247頁、卷五第221至222、240、283至285頁、卷六第57、58頁、第77至84頁、第147頁至第149頁反面)。且被告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劉奕榔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