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6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美容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雅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2,350元
(人民幣3萬元,依107年5月30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4.74
5為計算),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僅繳納1,995元
,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