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七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前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七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受刑人上開刑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