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
聲請人花蓮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相對人駐友開發停車場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二樓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陸仟玖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贅列之郵票費用(已退郵新台幣三百零六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6601││├─────────┼────────┼─────────────────┤│第一審送達郵費│374││├─────────┼────────┼─────────────────┤│合計│6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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