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子揚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友才 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陳堉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4,300元,每1個月為1期,還款期限為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309,600元,清償成數為11.15%,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其提出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10
1年度綜合所得稅與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可稽,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309,600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月7日聲請更生,依前開所得資料債務人101及102年度所得總額均為0元,另據債務人到院接受詢問時,陳報其收入來源為打零工,如發放海報、釣蝦場幫忙,已有兩、三年之時間,每月收入約1萬元,是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所得總額約24萬元,不經扣除債務人與其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即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陳報其自103年5月30日起任職於聖恩通信工程行
擔任倉庫管理,每月薪資15,000元,有債務人提出之在職證明書在卷可稽。又經本院函詢前開公司債務人之收入計算方式,該公司提供債務人上班時間為下午1點半至6點,半天班月薪制,週休二日,工作內容為材料整理及資料歸檔,有前開公司回文在卷可佐。
㈢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費5,
400元、交通費1,5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電話費
800元及母親扶養費2,000元,每月必要開銷共計10,700元。債務人到院陳報其與姊姊及母親共同居住於母親名下房屋,因母親未有工作收入,亦無退休金或老年津貼,故有受債務人及其他3名兄弟姊妹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其個人生活費數額8,700元之提列,顯低於行政院內政部公告之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數額10,869元,難認其無節儉開支以盡力清償,則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清償成數非有考量之必要,僅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況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既已提出依前開標準計算後之餘額100%列入還款,又債務人上開各項費用既屬合理,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而應認可。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而以其收支情形,可資判斷其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金額309,600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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