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160號反訴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反訴被告甲○○
之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反訴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芝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