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郭至卓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依聲請人之95年度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平均月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3,701元及42,367元,扣除所列每月必要支出租金10,000元及扶養 張立民 4,835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後,每月分別尚餘28,866元及27,532元,是有何不能清償最大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提出之每月協商金額15,000元之具體情事?
二、聲請人配偶 黃彩琇 之民國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更生方案為何?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