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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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並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