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九四號、第一四四九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餘淨重叁點肆玖公克、包裝重零點玖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物海洛因屬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已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五號為不受理之判決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驗餘淨重三‧四九公克、包裝重零‧九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