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繼字第一五七八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辛○○
丁○○戊○○甲○○乙○○己○○庚○○丙○○右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與母之戶籍謄本,如已歿,請檢附除戶謄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B書記官